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調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調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調字第1246號原告 陳宜擇 法定代理人 陳華龍 被告 高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發函而裁定命聲請人於函到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9日送達予原告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法定代理人至今已逾5日尚未補正,原告所為起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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