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溫啟仁 律師
何家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永承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計算,至訴之聲明第2、3項,均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所定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02,550元(原告主張之占用土地面積65.2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