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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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世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世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游世豪前因附表所示案件,分經本院判處徒刑,並於民國100年7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5月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512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512
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7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6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受刑人犯罪紀錄)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761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七、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八、受刑人因犯上開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犯上開編號五、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
0年度聲字第1089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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