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36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楊基隆複代理人 何佳蓁 被告 賴渤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叁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編號│結欠本金│應收利息之利率及其起迄日│逾期違約金之利率及起迄日│││(新台幣)│(民國)││├──┼───────┼───────────────┼────────────────────┤│1│34,077元│自100年9月25日起至101年2月5日│自10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止,按1.83%計算。│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自10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83%計算。││├──┼───────┼───────────────┼────────────────────┤│2│36,27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之利率及其起迄│同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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