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6號
101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柄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6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母親已70多歲,女兒又正值叛逆期,而被告在押期間已徹底戒毒,希望准予具保俾聲請人得以陪伴家人並安頓家人生活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3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李柄楠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63號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犯嫌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預防犯罪,而自101年9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確定,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已於101年10月9日核發執行指揮書,於同日將被告發監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在案,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基檢平觀執字第88觀察勒戒處分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憑。從而,被告既因另案由檢察官借提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而入勒戒所,自101年10月9日入勒戒所之日起,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之問題,是本件之聲請已無實益,本院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珍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