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吳承晉 被告 黃金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