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政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6,95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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