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49號上訴人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志鴻 等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