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205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淑卿 訴訟代理人 康進吉 被告 黃牧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1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97計算;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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