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建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寰 被告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靜妤 被告 陳燦榮 即陳燦榮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之保證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燦榮即陳燦榮建築師事務所應各給付原告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1人已為給付,另1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邱雅珍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591 號裁定(111.11.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重訴 字第 4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