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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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建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