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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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2號原告 謝春霖
李玉宰 金希恩 金筱恩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沂璘 被告 吳俊和
燁旺鋼管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佐鵬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3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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