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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