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登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62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