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4號
第335號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姚旂軒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34號、第3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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