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昭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昭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志民法官沈宗興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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