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89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清湖┌──────────────────────────────────────────┐│附表:95年度票字第1389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0年11月23日│20,000元│90年12月19日│90年12月19日│142555│├──┼───────┼────────┼───────┼──────┼───────┤│002│90年3月16日│20,000元│90年4月16日│90年4月16日│251812│├──┼───────┼────────┼───────┼──────┼───────┤│003│91年12月6日│20,000元│91年2月18日│91年2月18日│590635│├──┼───────┼────────┼───────┼──────┼───────┤│004│91年2月18日│1,500元│91年3月4日│91年3月4日│151739│├──┼───────┼────────┼───────┼──────┼───────┤│005│91年2月18日│1,500元│91年3月2日│91年3月2日│151737│├──┼───────┼────────┼───────┼──────┼───────┤│006│91年2月18日│1,500元│91年3月3日│91年3月3日│151738│├──┼───────┼────────┼───────┼──────┼───────┤│007│91年2月18日│1,500元│91年3月7日│91年3月7日│151742│├──┼───────┼────────┼───────┼──────┼───────┤│008│91年2月18日│1,500元│91年3月8日│91年3月8日│151743│├──┼───────┼────────┼───────┼──────┼───────┤│009│91年2月18日│1,500元│91年3月6日│91年3月6日│151741│├──┼───────┼────────┼───────┼──────┼───────┤│010│91年2月18日│1,500元│91年3月9日│91年3月9日│151744│├──┼───────┼────────┼───────┼──────┼───────┤│011│91年1月1日│30,000元│91年2月1日│91年2月1日│590659│├──┼───────┼────────┼───────┼──────┼───────┤│012│91年2月18日│1,500元│91年3月5日│91年3月5日│15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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