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66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周煥庭 被告 林新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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