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顧台貞 代理人 陳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碧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借貸期間及約定履行期。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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