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52號聲請人 葉宏洲 相對人 黃國斌
江裕楨 債務人枏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國斌人債務人 黃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國斌及債務人黃國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渠等與債務人枏美有限公司對第三人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業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買賣、租金、違約金及利息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4年1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枏美有限公司、黃國偉及相對人黃國斌向康業公司借款5,000,000元,並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4年1月29日,票面金額為5,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債務人枏美有限公司並另簽發票面金額各100,000元之支票2紙交由康業公司收執。詎債務人自104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其支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尚欠5,200,000元。又康業公司業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另債務人黃國偉雖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江裕楨,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其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4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903│建│715.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黃國斌、江裕楨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10│臺南市南區喜│臺南市南│廠房加強│43│43│平│全││││樹路13○號○區○○段│磚造鐵骨│0.│0.│方││││││903地號│石棉瓦│35│35│公││││││││││尺│部│├──┴─┴──────┴────┴────┴─┴─┴─┴─┤│所有權人:相對人黃國斌、江裕楨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