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108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編號1關於張數、股數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白俊傑┌─────────────────────────────────────────────┐│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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