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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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