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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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11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79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丁駿伸 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案
意旨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