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9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陳國華 、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言詞聲請筆錄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
車責任險),給付方法:當場給付壹拾萬元,其餘壹拾萬元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於每月十一日各
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