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64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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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64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6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⑴其中新台幣
伍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⑵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零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核准貸款額度千分
之二按月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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