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乙○○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因殺人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甲○○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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