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0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023號
原 告  葉承泰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祿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
叁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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