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85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訴訟代理人 陳榮章
被 告 陳玉娟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2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沈培錚
書記官:胡旭玫
通 譯:許言竹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下同)9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95計算
之利息,暨自9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