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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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04號原告 賴青櫪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被告杏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對於民國10
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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