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秩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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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竹秩聲字第6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張偉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1年11月8日所為之處分(竹市警二分偵
字第11100336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偉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該處分書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送達予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於同年11月17日聲明異議,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33621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及聲明異議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是聲明異議人就本件聲明異議,其程序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在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1住處飼養之犬隻,因不定時狂吠,致使鄰居不堪其擾而報警處理,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員警依法查處,因認聲明異議人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乃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3,000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毛孩 們都是乖巧地待在屋內生活,我除了上班、出外用餐、採購狗糧,大部分時間都是陪著毛孩們一起在室內生活;錄音部分顯係報復性投訴,因我的3個門鎖,門把幾乎都快被轉壞了,顯然有人故意來開門,或者製造恐懼,讓毛孩心生害怕而吠叫;我家毛孩在我進屋前,會興奮地吠叫1分鐘左右,我質疑錄音者是故意來我家門口,搞弄我的鎖,致使毛孩們心生畏懼而吠,爰聲明異議等語。
四、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該條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參照),是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所指噪音之內涵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又所稱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張偉珍固坦承在上址住處內飼養20犬隻,惟其於警詢中矢口否認吠叫聲有影響其他住戶之情,辯稱:平常犬隻僅有其進屋餵食前會有吠叫聲,約1分鐘左右,應不至於影響到其他人,且我也不是於三更半夜讓狗狗吠云云(見本院卷第26-26頁反面)。
㈡、而證人 葉麗玉 於警詢時指稱:房客跟我反應居住於上址2樓之1的人飼養多隻狗,在其餵狗時,狗都會吠叫約1小時,造成房客無法休息;張偉珍飼養狗所導致噪音影響已大約持續2年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另證人 黃玉華 則於警詢時指稱:這戶養的狗約莫有20隻,不時發出影響生活的狗吠聲與狗的臭味;以狗吠聲影響大家的生活,頻率為不定時,一次大約5到10分鐘;本社區全部都覺得受到該戶的狗叫聲影響;有跟張偉珍女士口頭溝通過,惟張女士溝通無效,警察前往相勸也不見好轉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又證人 鄭月娥 於警詢時亦指稱;我家樓下2之1有養狗很臭而且很吵,有養很多隻狗約10來隻;約每天晚上22時到2時都很吵,很多隻狗狗會吠叫(約10來分持續吠叫);我們大樓只有他們家養狗;也有聽過同大樓其他住戶反應;有多次向他本人反應,但是他均不理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7-18頁)。互核證人葉麗玉、黃玉華、鄭月娥之證詞均大致相符,且證人3人與聲明異議人為鄰居關係,彼此間並無私怨仇隙,應無設詞構陷聲明異議人之虞,所證堪以採信。
㈢、復且,經本院勘驗證人所提供之錄影檔案,結果如下:①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mp4」:畫面為新竹市○○街00巷00號福臨居社區樓梯間,鏡頭沿樓梯間往下走1樓層,即見1犬隻在樓梯間流連,並聽見數犬隻之吠叫聲,繼續往下走1樓層又見其他犬隻,吠叫聲仍此起彼落,再往下走見有近10犬隻聚集於該樓層走道活動,阻擋通行並對錄影人大聲吠叫;②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mp4」:畫面為2022/6/28上午11時30分福臨居社區2樓走道,兩旁各有2住戶,畫面右上角之住戶大門敞開,門前走道有犬隻逗留,有數犬隻自門口走出往畫面上方移動,未久又回到走道活動,一名身穿紅色上衣、黑色短褲及雨鞋之人自門口走出,吸引犬隻聚集在其腳邊,其稍事安撫犬隻及清潔地板後即入內,犬隻自1分05秒於該人第一次出現時開始發出吠叫聲,數犬隻入屋內後,亦可聽見屋內斷續傳出吠叫聲,持續至影片結束,為時約2分鐘。影片全長4分15秒,全程未見其他人出現,亦未聽聞吠叫聲以外之聲響;③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mp4」:畫面為2022/6/28上午10時福臨居社區2樓走道,數犬隻在走道上隨意走動,1分45秒時有2犬隻在走道上扭打並發出尖銳吠叫聲。影片全長2分09秒,全程未見其他人出現,亦未聽聞吠叫聲以外之聲響,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足考(見本院卷第32-32頁反面)。顯見未有特殊聲響時,犬隻仍會斷續吠叫,且在走道及樓梯間自由活動,是聲明異議人辯稱其犬隻平常均乖巧地待在室內生活,僅餵食前會有吠叫聲,或係他人故意開門或製造恐懼,才會誘使犬隻發出吠叫聲響云云,要與事實不符而均非可採。況參酌我國民情,如非已逾越合理耐受限度,常採息事寧人之態度,多不至於向警方檢舉,查本件證人葉麗玉、黃玉華、鄭月娥既已因聲明異議人飼養犬隻之吠叫聲,影響彼等居家生活,而選擇報警處理,再佐以證人 溫桂琴 即聲明異議人上址住處之房東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是否知悉張偉珍飼養多隻犬隻致妨害公眾安寧?)我知道;(問:有無勸導張偉珍請其改善?)無數次;(該社區之其他住戶有無跟你反應?)有,7-8次,每次我都有去跟張偉珍講等語(見本院卷第21-21頁反面),另有福臨居社區房東共15位所簽署之連署書1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內容載明「約自前年起2-1戶之房客攜狗入住後,因狗繁殖越來越多(現約略有20隻),近2年期間本樓各住戶及本大樓附近鄰居均深受狗臭及狗吠聲困擾不已,經屢向2-1房東及房客反應,都得不到改善」等文字,在在均可見聲明異議人飼養犬隻製造之噪音聲響,已嚴重影響附近住戶之安寧,並達於令人不堪長時間忍受之程度,其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已洵堪認定。準此,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對聲明異議人處以罰鍰3,000元,於法並無不合,量罰亦屬妥適。從而,聲明異議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