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告 蔣昌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時以言詞辯論時追加本訴被告 蔡尚秉之 公司為被告云云,然上開訴之追加部分,原告既未載明就係對何被告為訴之追加,亦未載明追加部分訴之聲明為何,且本訴於103年6月6日即通知行言詞辯論期日,且本訴卷證資料非屬龐雜,又本訴於10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所為訴之追加,顯有礙訴訟終結,造成訴訟延滯,原告所為本件訴之追加,自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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