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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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黃信彰
黃偉智 黃思仁 黃合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玉雲 被告即兼法定代理人呂00(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被告即兼法定代理人陳00(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等(即少年呂00之父及少年陳00之父)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5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張宏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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