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柳貽淑 被告 陳宏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苗交簡字第3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陳文貴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