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黎鴻光 即光輝紙器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
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3年4月22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貝納有限公司│光輝紙器企業社│台灣銀行苗栗分行│102年11月5日│16,944元│AG0000000││││ 陳宇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