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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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由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