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張文華之出生日期為民國58年4月8日,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份,卻將58年誤繕為53年,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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