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5號

原告 陳彩碧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交付票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500元,應徵裁判費5,07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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