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提出有聲請人簽名之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
(二)聲請前兩年薪資所得證明(含年終獎金及不休假獎金等全部資料),若有其他存款或股票等收入,均應列入聲請前兩年之收入,請一併列明,並提出資料。
(三)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等,並提出消費貸款支出利息之明細表。
(四)請提出扶養費支出之證明,若配偶及子女之生活費已列入前項之必要支出,請不要在此重複列扶養費,並說明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