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