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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