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木榮謝城集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木榮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其竟將原
屬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90.6
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
2年10月7日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謝城集,侵害聲請人之
債權,聲請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已消滅或設
定行為有無效之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
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
,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