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許峻豪吉家玻璃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37,267元106年9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無無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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