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4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梁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收養人 梁淋亮 間之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0年9月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核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固為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之身分權益問題,並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是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3日修法時,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惟考量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故如終止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之情,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係於41年3月27日由收養人甲○○收養,於成立收養後,收養人與聲請人養母呂邱秀鳳離婚並再婚,且育有其他子女,收養人嗣於80年9月6日死亡而未留有遺產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收養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又聲請人於101年11月28日本院訊問時,到庭指稱因收養人與聲請人養母離婚,是其自幼即由養母照顧,並未與收養人同住,亦對收養人無印象,且係經由戶籍謄本記載始知悉收養人業已死亡,為能回復與本生父母間之關係,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可認聲請人自幼即與收養人無往來,參以聲請人已於101年11月5日與其養母終止收養關係,是堪信其前揭所陳為真。核聲請人既與被收養人無親子關係之實,又未繼承遺產,則其聲請終止本件收養關係尚無顯失公平之情,於法並無不合,故其上開請求,應予許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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