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麗美
黃鼎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二年十月三日一0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八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麗美、黃鼎原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
102年10月3日102年度交易字第38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即被告黃鼎原、吳麗美均於102年10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本良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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