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志超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102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105年2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年6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105年2月24日」之記載,應係「8年6月」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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