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34號聲請人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 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元朝國際有限公司於97年3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元朝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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