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827號、第16359號、第16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