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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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下同)92年7月28日至92年8月21日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65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81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0號)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