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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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鎰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鎰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鎰宇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書漏載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鎰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台幣1仟元折算1日。│1仟元折算1日。│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間某日至98年7月│98年3月間某日│98年6月間某日│││2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098年偵字第0│桃園地檢098年偵字第0│桃園地檢098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17084號│17084號│1708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099年訴字第000942號│099年訴字第000942號│099年訴字第0009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099年訴字第000942號│099年訴字第000942號│099年訴字第000942號││判決││││││├────┼──────────┼──────────┼──────────┤││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6月13日~98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098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17084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1年上訴字第00097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0000000│││├───┼────┼──────────┼──────────┼──────────┤││││││││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上訴字第000971││││判決││號││││├────┼──────────┼──────────┼──────────┤││判決│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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