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 陳素珠 代理人 李三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股票100年度除字第1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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