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易男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被告 羅添枝
莊國金安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昇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羅添枝被訴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利